让劳动关系走向依法治理——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
周霖临 何春林 彭军
坚持用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方式构建、协调、发展劳动关系,正是工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也是我们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的真正意义所在。1994年7月5日,《劳动法》在中国第一轮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成为时代强音,在全国上下千呼万唤声中脱颖而出,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调整劳动关系第一部基本法,其鲜明的一条红线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了一条坚实的底线保障
企业和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对独立并最具活力的主体。在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尤其是《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让劳动关系的治理走上了依法的轨道,为劳动关系的调整划定了一条坚实的底线。
(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回归与制衡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发展,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成为时代的取向,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国家用工制度开始向企业用工制度转变,这本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做法,用工自主权回归企业无可置疑。可是在那个年代同时也让我们时常看到了一些企业故意克扣工人工资、恶意延长工作时间、擅自取消劳动保护措施、甚至辱骂体罚职工等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来取得超额利润的事件频发,劳动用工立法的社会呼声跌宕起伏,说明资本侵害劳动的原始属性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加以约束。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培育与规范
从劳动关系主体权利对等原则出发构建一种平衡关系,相对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言,劳动者就业方式要从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向自主择业转变,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法规、政策支持培育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权。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在向工业化过渡过程中,劳动者获得自主择业权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因为涉及企业规章制度、商业秘密等过度行使自主择业权而导致企业用工不稳定,员工流失率过高,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需要立法加以规范。
(三)法治理念的塑造与法律制度的托底
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能形成强大的现实生产力,并能在推动企业发展的同时,让广大职工从中分享到企业的发展成果,最终实现一种双赢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们在培育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靠什么?一定要靠法治。一方面我们坚持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解除全过程要依法进行,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强调劳动法律制度的底线不可逾越。
二、设立集体合同制度让工会开始走向调适归位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集体合同制度的设立,倒逼工会回归到劳动关系格局之内,成为劳动关系的第三方法定主体,参与劳动关系的治理,顺应了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客观发展规律。
(一)设立集体合同制度为平衡资方力量奠定了法治保障
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劳动关系主体间的相对平衡。为改变“强资本、弱劳动”长期不平衡状况,通过依法设立集体合同制度引入劳动关系第三方工会主体,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特别是职工方的主体力量,使其劳动关系主体力量依法保持相对平衡,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集体合同制度催生工会组织转型发展
新时期工会能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关键取决于自身的转型发展是否到位。要增强更大面的代表职工,真正成为职工权益维护的“娘家人”;要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真正成为职工困难期间的“伴路人”;要适应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培育引领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多元诉求的“响应人”。
(三)集体合同制度让工会依法参与劳动关系治理
工会依法治理劳动关系的目标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同时推动企业和职工实现均衡发展。首先要大力提升工会干部的依法博弈能力,推动工会干部综合性岗位向专业化职业化岗位转变。其次要将工会干部职业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设,将工会工作纳入高等院校专门学科培育。第三要加快分类构建县以下工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干部队伍。
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工会最大的维权目标
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既符合企业的利益,也符合职工的利益,更符合工会组织的利益。劳动关系主体三方在企业共同组成了利益共同体,只有三方主体依法积极发挥作用,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工作原则指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保持改革发展定力,激发工会组织活力
劳动关系格局中的企业与职工两个主体经历了30年时间的改革创新,基本实现了企业自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目标定位。劳动关系格局中的工会这个主体要把握好改革与发展两个时代主题,明确目标定位就是提升与职工的代表力、提升与企业的谈判力,让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迸发,实现劳动关系三个主体间的协调运转。
(二)厉行依法治会方略,成为资方谈判对手
依法治会是依法治国国策在工会组织中贯彻的具体体现。依法治会就是让工会的各项工作都要走向法治的轨道上,就是要增强工会组织的自律性,提高工会组织自身的形象。只要在依法组建工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作为开拓创新,就一定能改变“资强劳弱”的格局,形成相对平衡的博弈力量。
(三)孕育集体谈判制度,自主协调劳动关系
进入新时期工会要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坚持“抓大育小”原则,分类指导各类工会组织建设。在第二轮“两个普遍”提质增效推进中,要遴选出第一轮工资集体合同执行较好的企业群,实行优质企业优先发展策略,协商公布实名清单。在此基础上,运用“吸引争取企业自愿参与 ‘再组织’的理念指导 项目化工作跟进”的组合套餐,积极探索企业集体谈判机制,孕育集体谈判制度建设,形成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常态,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个工会最大的维权目标而不懈奋斗。
(作者:周霖临,遂宁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何春林,遂宁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彭军,遂宁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