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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2014—2016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4—2016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经2014年1月24日审议通过)
华电工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同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公司协商后签订,对公司和公司在岗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与女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内容不得低于本合同,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组织女职工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按《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女性健康教育,组织女职工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检查,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所需经费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支持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选举职工(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女职工(会员)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和女职工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有权对合同文本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变更,经变更后的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修改或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审议稿)经公司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报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集团公司工委各一份,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