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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斌
联系电话: 13908002729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再 德
联系电话: 1380801918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 制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本合同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合同,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收取工会经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条 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努力完成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积极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甲方具有独立自主的用工制度,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条款处理与职工终止、解除合同的事宜。
第六条 甲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乙方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可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甲方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利。职工认为甲方不执行劳动合同,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甲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职工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每年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 甲方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报酬不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若因施工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可安排职工待岗,职工待岗期的相关费用按甲方《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或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甲方对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七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公司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甲方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按照《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川华西〔2008〕人
资61号)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甲方和职工按规定分别缴纳费用,并随工资增长提高缴费基数。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政府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须交至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费率按国资委上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按规定列入厂务公开内容,每年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团(组)长会议公布。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甲方建立和完善“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培训、转岗教育等教育计划的实施。所有职工都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技术工种职工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以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开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乙方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甲方要按年度向乙方通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甲方实施《培训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晋升制度,激励和促进人才成长。乙方组织或协助甲方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八条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岗位练兵、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提高全体职工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增强公司竞争力。
第七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保用品,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每年对职工进行全面的健康体检。
第三十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与乙方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平等协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与乙方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
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全国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
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每月发给每位女职工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乙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团(组)长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四川华西集团公司职工劳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工,可分别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处罚:扣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责令赔偿,罚款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公司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入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乙方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甲方应当研究乙方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八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次扣除不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十条 本合同签字后,甲方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本合同文本报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时报送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文本。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 为履行好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关系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监督检查小组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乙方代表和职工代表总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2、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以上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就变更条款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新的变更条款或解除合同协议时,该合同方可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未认真听取乙方意见,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擅自出台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乙方和职工代表不认真听取职工意见,选出的职工代表不切实代表职工意愿,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乙方领导和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违约责任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资产组织形式未发生变
动,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变动而解除,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合同协商;新合同末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工程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可在本合同公布之日起,联系各自实际,根据本合同条款,依照有关程序,由本公司的公司总经理与工会主席签订执行协议,并报集团公司及工会审查。该执行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年 1 月 24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年 1月 24日 |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份,四川省总工会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斌
联系电话: 13908002729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再 德
联系电话: 1380801918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 制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本合同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签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企业与职工双赢,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同工同酬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工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责任考核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包干工资制等多种工资制度。
第三条 甲方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职工技能、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贡献等因素,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和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差距。
第四条 甲方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公司最低工资不低于各工程公司、区域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甲方根据省政府及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
线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3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较2013年增幅不低于8%。
第六条 甲方实行职称津贴月标准:⑴初级专业技术职称:50元;
⑵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50元;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00元;
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00元;⑸工人技师:80元(一线生产岗位技师100元);⑹高级技师:200元。实行员工证书管理办法(试行):⑴对考试合格取的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人员分别发放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⑵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师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使用的,发给学习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月;⑶为在项目经理岗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据企业工作或资质需要本人自愿注册到本单位并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给予学习培训补贴,标准为:一级400元/月、二级200元/月。实行员工培训管理及费用报销办法:具有专科学历,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与单位签订《培训专项协议书》,参加相关院校组织考试合格,到相关院校进行专升本(国民教育学历)学历教育,取得证书后,单位按学费的65%给予一次性补助相关学习费用。
第七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应在公司规定的日期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相应提前支付。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本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机制,共同建立职工代表巡视组,加大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份,四川省总工会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 年1月 24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 年 1月24日 |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斌
联系电话: 13908002729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再 德
联系电话: 1380801918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 制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本合同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签订后,对甲乙双方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组织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须遵守本合同:
1、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乙方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告知职工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第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统一指挥。
甲方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甲方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乙方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
第八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公司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典型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九条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保卫、乙方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条 甲方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乙方有权对所在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分专业、保质保量定期及时发放。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甲方有权查处。
甲方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在特殊作业环境下劳动的作业人员发放国家规定的津贴。
第十三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项目、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定点检测,防止职业病危害。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和要求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和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乙方。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乙方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甲方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
第三章 乙方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乙方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乙方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乙方支持甲方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 乙方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乙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乙方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甲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甲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落实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华西杯”、华西“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甲方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甲方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组,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甲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甲方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上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份、四川省总工会一份、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年 1月 24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 年 1月 24日 |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斌
联系电话: 13908002729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杨 再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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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 制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本合同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华
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华西集团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乙方代表女职工与甲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女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系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行政规定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能等级
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岗位工作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的第三、四级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重体力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意外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十七条 女职工的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一线工作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哺乳休假,假期合并计算为1年。哺乳休假待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工龄工资发放。对野外一线从事重体力工作的怀孕三个月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假可延长1年。以上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企业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女职工婚假、产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应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女职工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场所,甲方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四章 女职工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社保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公司级以上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女职工,参加公司的劳模、先进短期休养。
第五章 女职工的培训任用和参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对女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或组织技术比武。要按照规定年限按时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资格鉴定,并合理使用人才。
第二十八条 按相关规定,加大培养使用女干部的力度,在选拔、使用干部时,不得歧视女性,积极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不断扩大民主参与渠道,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占适应比例。
第三十条 吸纳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和涉及女职工权益方面问题的讨论,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变动。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本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如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赔偿,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自签订之日起为3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及时进行修订。本合同期限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60日内,双方应进行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废止、变更,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实施修订或更改。
第三十七条 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新的事项需要明文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仲裁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与本单位的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单位的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协议,但所签订的女职工保护专项执行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省总工会女职工部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 年 1 月24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4年 1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