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小学时,我最爱听老师讲法律法规的故事,虽然那时候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法规,但是我从小知道;哪些事是该做的,哪些事是不该做的。所以,从念书到走上工作岗位,我始终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特别是人们熟知的法律法规,直到今天,我仍旧能熟练背诵很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我运用学到的很多法律法规知识,在为自己或身边的朋友维权,弘扬社会正能量。
记得在2015年10月,我找了份火锅店服务员的工作,月薪2500元,并签了一年半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发一次工资。因为我不多言多语,工作时特别能吃苦,很多事情都是抢着去干。
在断断续续地“打杂”过程中,我发现厨师一直是按照老板的要求,每隔两天熬一次油,并且还要加入“米壳”。一次,我偷偷地跑到后厨的一间房子里去看,看见一位大妈正在从一大锅沸腾的汤水里滤出食物残渣,油气特别的呛人。原来是在熬制地沟油!难怪老板每天千叮咛万嘱咐地强调,餐桌潲水必须集中收集。而后来我了解到,加入的“米壳”叫罂粟壳,食用久了客人就会上瘾。
每天看见老板不顾老百姓饮食安全,昧着良心赚黑心钱,我心中真的不是滋味。一天下午,我借着和老板娘散步的机会,试探性问老板娘:“剩菜剩饭里的油还可以用吗?”老板娘轻描淡写地回答:“丟了怪可惜的,高温下消了毒,当然可以用喔。”我认真的告诉老板娘:“这些油叫地沟油,听说是不能流向餐桌的。”随后,我打开手机,翻出《食品安全法》,念给老板娘听。老板娘装着不知道,把我上下打量一翻:“你一个农村女娃子知道个啥子,不能乱说话哈。”
或许是怕走漏了“风声”,在发3个月工资当天,老板借我工作不认真,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雇了我,发给我3个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我多次找老板理论。老板一口咬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于是,为了替自己维权,我专门到书店买了一本《劳动合同法》,在老板面前,翻开该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最后,老板迫于法律的压力,补发了我3个月少发的工资3500元。没过多久,该火锅店涉嫌违法经营,被查封,老板也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李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