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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就医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479号)

2015-02-12 14:15 来源:四川省总工会 分享到:

川卫办发〔2012〕479号

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就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切实解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244号)精神,深入做好我省省部级劳动模范就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劳动模范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怀,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以尊重劳模、关心劳模、为劳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为重心,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组织、确保实效

(一)提供优先优惠就医条件。省部级以上劳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四川省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证》可享受免费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并可同时享受当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劳动模范优惠医疗措施。

(二)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方便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就医的具体办法;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劳动模范就医就诊的绿色通道,制定劳模的优先优惠就医办法并在门诊挂号、入出院处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应当设置劳模优先窗口,并提供代办入出院等优质服务。

(三)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应根据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需求,结合企业、事业单位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共同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医院免费为劳动模范建立健康档案;对于常驻农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共同指定其所在的乡卫生院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四)《四川省劳动模范医疗证》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由各市(州)工会统一填写加盖钢印,并加盖省总工会印章后发放劳模本人。同时各市(州)工会应将需办理《四川省劳动模范医疗证》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名单报送省总工会汇总,并抄送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凡在本文下发之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医疗证的制作发放,对于今后新增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即时办理医疗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在开展省部级以上劳模医疗就医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反馈,以便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王锦强  86134912

省总工会社会经济技术部 范会军  86120170

省卫生厅          省总工会        省人社厅

2012年8月9日

编辑:g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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